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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举办社会治理法治沙龙

作者:周睿志
时间:202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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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晚,由北京社会治理法治研究会主办,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会承办的“社会治理法治沙龙”在北方工业大学瀚学楼710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期沙龙的主题是聚焦国家立法——《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北京社会治理法治研究会会长、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院长刘泽军教授,北京社会治理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周睿志博士作为与谈嘉宾参与了此次沙龙。

沙龙由北京社会治理法治研究会学术助理苏柏敏同学主持。

01主题报告与交流讨论

2022级研究生韩泽作为主讲人,围绕《行政复议法(修改草案)》提出了三个方面的修改建议。第一,建议确立“行政复议前置为原则、直接诉讼为例外”模式。第二,建议在立案环节以申请登记制替代申请审查制。第三,建议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韩泽收集整理了诸多实证数据,对以上三个方面的修改意见展开了系统论证。

围绕报告主题,李政、苏清、邓龙龙、严莫然、邓文昊等同学进行了口头和书面交流。内容涉及行政复议立法宗旨的表述、受案范围、证据规则、申请人规则及相关语句表述等,共计提出15条修改意见。

02与谈环节

周睿志博士在与谈环节高度赞赏了韩泽同学的发言。他认为,韩泽的发言围绕“当代国家治理的重心在于行政治理”这一命题,主题化地审视了行政复议法草案,形成了一种深度研究。针对如何修改优化行政复议法,他提出四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广开行政复议之门”。具体修改的点是第十条。目前的第十条还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标准进行列举,这样的列举方式有利于去分析判断行政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却不利于充分覆盖行政争议类型。为此,本条应该以“行政争议”为标准,梳理常见的行政争议类型,围绕“行政争议”类型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类型来列举、界定审理范围。行政复议法应当成为“行政争议解决法”,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裁判法”。

二是“夯实行政复议能力”。目前,行政复议队伍建设是当务之急,如果复议能力跟不上,会妨碍行政复议的发展大局。为此,可参照法官学院制度、检察官学院制度、纪检监察学院制度,建立行政复议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可在草案第五条增加一款“国家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人员的学习培训,建立行政复议学院体系。”

三是“解除复议机构应诉枷锁”。目前的所谓“双被告”制度,使行政复议机构受到诸多束缚,严重制约了复议制度的灵活性、能动性,严重牵制了行政复议资源。为此,可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进行修改,使行政复议机构解除应诉枷锁。

四是“切实强化政治保障”。行政复议正在进行重大改革,离完备成熟还有相当长的距离,改革过程中的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编制、经费、场地设施等——需要党委的有力统筹才能解决。为此,可在草案第三条“党的领导”条款中增加“各级党委应支持本级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和促进行政复议事业发展”。

北京社会治理法治研究会会长、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院长刘泽军教授首先对本次“社会治理法治沙龙”的成功举办表示肯定,并希望“社会治理法治沙龙”依托于北京社会治理法治研究会这个重要的学术研究平台,为学院师生开展学术交流、推进学科发展、助力人才培养等发挥重要作用。

在与谈环节,刘泽军教授高度肯定了同学们的发言,认为同学们的思考是有深度、有品质的。针对行政复议法草案修改,他指出,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提供了一个全面检视我国化解行政争议制度实践的时机,也提供了一个从经验总结、语境分析两个维度,全面构建中国特色行政救济制度的难得时机。

目前的草案还存在较大的修改完善空间,它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草案中的行政复议制度设计应该更注重差异化定位。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和经验总结,中央提出了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要求,就是在强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差异化定位,修订行政复议法,需要精准厘定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以保证它充分释放化解行政争议的潜能。目前的草案有很多内容安排尚未摆脱行政诉讼的影响,需要对相关条款进行总体检视。

二是草案中的行政复议制度对中国法治——尤其是中国行政法治——的鲜活经验缺乏足够的敏感性。过去三十多年,我们在化解行政争议的经验方面是丰富的,这些经验存在于部门治理中,存在于基层法治实践中,也存在于 “一规划 两纲要”等政策文献中,目前的草案对这些经验的吸纳还很不充分。

三是草案的语句、逻辑逻辑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需要在进一步审议时加以斟酌完善。

在沙龙活动最后环节,刘泽军教授为韩泽同学颁发了“主讲人荣誉证书”。

历经近三个小时的热烈讨论与交流,第一期社会治理法治沙龙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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