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中国企业治理高端论坛
暨《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2016)》发布会辑要
9月3日,金秋伊始,第三届中国企业治理高端论坛暨《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2016)》发布会在北方工业大学隆重举行。此次会议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会主办,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承办。180余名来自国家机关、高等院校、新闻媒体、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领导与专家学者出席会议。会议围绕“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信用制度建设”、“一带一路与外商投资法治建设”、“金融企业运行与监管变革”等主题展开讨论。
论坛开幕式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会会长、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张建华主持。
第三届中国企业治理高端论坛暨《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2016)》发布会开幕式
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致辞
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在会议开幕式上的致辞指出,信用建设和企业治理相辅相成,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是企业信用建设的制度前提,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企业信用建设的制度关键,完善的市场准入、退出法律制度是企业信用建设的制度保障。作为一项社会综合工程,企业信用建设离不开法治环境的塑造与配合。建立信用法治社会,首先要制定《社会信用法》,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使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能够在全社会得到有效地传递,形成全社会对失信者进行制约的机制。社会信用立法涉及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领域的制度设计,包括如何通过立法规范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以及在互联网时代如何实现信用信息的公开与隐私保护等问题。建设真正的信用法治社会,不仅需要制定《社会信用法》,还需要全面修改配套法律规则和制度,包括民商事法律、行政法、刑法、程序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尤其要注重对《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信托法》《商事登记法》等商事制度的配套制定和修改,从而构建全方位的违法失信法律责任体系,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和行业信用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北方工业大学党委书记郑文堂发表致辞
北方工业大学党委书记、教授郑文堂在论坛开幕致辞中说,9月的北京,夏去秋来,气候宜人,呈现出了马上要丰收的一个景象。我们在这里举行中国企业治理高峰论坛,同时发布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2016),我代表北方工业大学向这次大会的成功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我们这次大会是在伴随着党的十九大马上要在北京举行的这个背景下召开的。党的十九大是在我们国家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决胜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候召开的,将会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指明方向。今天,9月3日,大家知道,此时正在举行金砖国家厦门论坛,可以说在北方工大举办的这次中国企业高峰论坛是助力金砖国家高峰论坛,助力我们国家开展“一带一路”,助力我们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我代表学校,感谢各位同仁们在过去的岁月里在江会长、张会长的带领下为我们中国企业的治理做出的卓越贡献。你们的贡献将为经济治理、社会治理,乃至于我们中国的企业走向世界、走出去,能够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在此对各位专家的付出,表示崇高的敬意。我们学校过去、现在、将来都会积极地参与到这项活动中来。北方工业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文管、经法艺多学科大学。我们学校法学学科有一批专家学者,从我们的张士元老教授开始,乃至于现在的一批才俊,都在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我们学校除了法学,还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特别是长期和我们国家的钢铁行业、有色金属行业、冶金行业,从1998开始和北京的高端制造业都有广泛的联系,对企业情况积累了丰富的一些信息和资源。但是他们怎么能够把这些大量的海量信息和企业治理能够密切的结合起来?我们认为空间还很大,这样合作的前景还很宽阔。北方工业大学地处北京,和北京的其他高校及行业有广泛的联系,我们希望今后还要开展多学科、宽领域的研究。我们还要和中国经济法、行政法,乃至于和我们的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会等进行更深入的合作和交流。特别是在项目的研究、成果的出版、国家项目的申报等方面,还要培养、培训相关的人员方面作出很好的工作。中国在企业治理方面还要走向世界,开展国际化的交流。我相信经过此次会议,将密切我们学校和各位同行同仁们的联系。我们会和大家一道,在江会长的领导下,为我们中国企业的治理事业再上新水平、再创新高度做出我们的贡献。
张建华会长宣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甘臧春书面致辞
甘藏春副主任在书面致辞中指出,企业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离不开企业治理。企业治理具有丰富的内涵,不仅包括企业自身的管理,还涉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不仅包括国内的经济法律问题,在“一带一路”背景下还要处理好国际法律风险;不仅包括调整实体经济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关注金融领域的运行与监管变革。当前我国的企业制度建设正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信用约束和激励机制正在不断加强,联合奖惩机制基本形成,但是信用监管领域的很多基本问题还亟需系统研究。在信用建设的过程中,既要落实“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又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以真正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
之后,进入特别程序,由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院长刘泽军教授主持发布《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院长刘泽军教授主持特别程序:发布《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
中国法制出版社总编刘时山介绍《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出版情况
中国法制出版社总编刘时山在介绍出版情况时谈到,已经连续参加企业治理研究会三届论坛。企业治理研究会以诚信体系建设为中心,为规范企业治理结构做出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重要作用。作为中央级出版企业,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以服务政府法制工作,服务依法治国、出版传播法律知识、传承优秀法律文化、出版优秀法律作品为责任。1989年成立以来出版了很多优秀作品。今后将一如既往为专家学者、研究会全体会员做好服务工作,力争出版更多精品力作。
中央党校政法部经济法室主任王伟介绍《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2016)》
中央党校政法部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教授对《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进行了全面介绍。王伟教授从三个部分解读了《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
第一部分:信用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他认为,信用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正在蓬勃开展的信用建设,可以说是构建了信用建设的“中国方案”,彰显了信用建设的国家意志、国家战略和国家行动。
第二部分:企业信用的两个考察角度。角度一:企业信用的监管与共治。1、信用建设整体呈现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的特点,有其特定原因,包括时空压缩的历史阶段、公有制的国情背景、市场与政府两手并用的社会现实等。2、信用约束和信用激励成为信用建设的关键环节。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基本形成;信用监管体系更加完善。3、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成为信用建设的重要载体。4、地方创新为信用建设提供了更多实践基础。5、行业协会成为信用共治的重要力量。角度二:企业的运行与监管。重点考察守法意愿和履约意愿。报告从合同信用(以司法数据为基础)、消费者保护(主要考虑价格信用、质量信用、广告诚信、食药安全领域的诚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重点分析制造业、互联网产业、房地产行业、金融业四大行业)、上市企业信用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三部分:企业信用建设的几个重要趋势。1、夯实信用法治基础,2、强化政府信用建设责任,3、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研讨会第一单元主题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由西安航空制动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向克阳主持。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高明华作主题发言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高明华主题发言的题目为“国企混改的关键是公司治理改革”。他根据联通的整改方案谈及三个问题。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降低了么?联通集团从67.3%降到36.67%,三家国企持股总计53%,改革未触及红线。国企混改的本质是异性混合,而非同性混改,即国资和民资的混合不是国资和国资的混合,改革仍需深化。
第二:董事会能否体现同股同权和民资话语权?联通可能的方案:国资6-7人(集团和政府),民资3-4人,独董至少5人,这是有效的董事会么?同股同权和民资的话语权并非能实际实现。董事会代表的是全体股东和整个公司,在人数上要少而精,责任要落实到位。近五年的董事会治理指数数据显示出治理水平的下降。
第三:联通需要进一步打破行政任命的“魔咒”,民营企业家能否担任国企混改企业高管?职业经理人的特点有职业化和透明化,这些可以保证其忠诚度。职业经理也需要透露全面信息,包括潜在能力信息、实际能力信息、成功的信息和不成功的信息。总经理需要保持独立性但是要遵纪守法。
中国人保集团公司法律总监李祝用作主题发言
中国人保集团公司法律总监李祝用主题发言的题目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若干问题的探讨”。李祝用,指出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是因为:1、从政治角度看。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党的建设目前在国有企业出现了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问题,存在这样的问题,怎么来加强?就是要把党建的总体工作写入公司章程。2、从经济(经营管理)的角度看,是有利无害的也是十分有必要的。3、从法律的角度看。宪法规定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那我们这个党是一党执政,并且是长期执政,在宪法层面上的要求,需要通过民事主体、商事主体,在具体的经济层面去落实。同时,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也有几个具体(技术)问题。1、内容应包括哪些方面、每个方面的详略程度。2016年全国国企党建工作会议之前的版本比较简单,之后的版本比较多,更加完善。还有纪委的责任要不要写?2、党委、党组事前讨论重大事项还是事前党委、党组决定重大事项?3、党委、党组研究讨论重大事项作为前置程序是否适用于经理层。就是说对于董事会肯定是适用的,国有企业没有设董事会的这种经理班子也是要适用的,但关键就是对于设了董事会,下面又设了经理层的这种,适用不适用?有不同争议,我觉得应该是适用的。
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原司长张辉作主题发言
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原司长张辉主题发言的题目为“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意义深远成效显著”。她谈到,在改革前投资门槛高、期限长、过程不透明、效率低下,而政府放低对市场干预是世界趋势。我国进行的商事制度改革目前出现的变化有:一是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二是改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三是改企业年检制为年报制,四是改市场巡查为市场抽查,五是减少企业住所要求,充分发挥住所资源灵活利用,六是推行电子登记制度。
推进工商登记变化制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需要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效率,但是不能有法外市场,改革需要于法有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亦是如此,需要在改革同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作用:一、改革改善了经营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企业数量激增,外商投资企业数量规模不断提升。国家设立企业的便捷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发达程度。二、改革增加了创业机会,对缓解就业压力发挥了重要作用,新设企业对稳定企业程度作用明显,促进了大学生就业,促进小微企业设立,促进下岗人员再次就业。三、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改革后小微企业剧增为市场注入强大活力,第三产业所占比例逐步提高,产业结构不断优化,高科技企业增速明显,商业模式不断更新,国家管理模式不断优化,很多地方实现一纸多照,证照电子化等。新企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兴起是个长期过程,其对于缓解经济下行的压力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商事制度改革已经拓展为各部门联合互动的改革,我们需要在改革过程中总结经验,带有前瞻性看待改革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书记、教授张远煌作主题发言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书记、教授张远煌主题发言的题目为“最大的企业治理:刑事风险防控”。他谈到,刑事风险就是在企业营运过程中,引发刑事责任追究的现实危险。刑事风险爆发的结果,不仅企业数十年的积累和发展毁于一旦,企业家的财富和荣誉也会灰飞烟灭。忽视刑事风险防控,就等于坐在火山口上盈利和赚钱。依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年度报告,企业高管已成为与官员并列的刑事风险高发群体。仅2014—2016年的三年间,被定罪的3577人。国企高管刑事风险类型主要来自贪腐。风险点遍布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推进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增强企业和企业家持续发展能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1、国家层面,全面依法治国,激发企业家和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社会责任。2、企业方面,深刻认识刑事风控的巨大价值,切实提升经营理念,增强内控机制的紧迫性。构建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体系的过程,实际就是提升企业治理水平与增强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过程。这也是助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吴姜宏作为与谈人发言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吴姜宏作为与谈人,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说,听了上面各位的发言让我深受启发,借用两句话“有效的市场,有为的政府”。对于公司治理来说,面临很多问题,在理论上在制度上是清晰的,但是落实下来却不是这样。1、股东的问题。会出现一股独大的问题其实并非是什么大问题,但是重点是市场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小股东不满足大股东其实可以用脚投票,也有派生诉权等权利加以保护。股权分散后出现管理层空置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市场监管。2、党组织对于企业的作用。党组织是国有企业治理主体之一,各主体之间如何进行制衡是一个重要问题,党组织是前置程序容易导致董事会形同虚设的现象,要注意解决。3、企业的法律责任问题。避免承担法律责任要求企业依法合规前提下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的本质是追逐利润,但是前提必须是合法合规。
中国行为法学会基础理论研究会秘书长朱崇坤作为与谈人发言
中国行为法学会基础理论研究会秘书长朱崇坤作为与谈人点评了各位发言,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提出,混合所有制一定是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混合。但是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什么样的企业是国有企业并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这导致了理论的混乱与实务中的困惑。当前,对于国有企业的认定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只有国有独资公司和企业才是国有企业;第二种观点认为国有独资与国有控股企业是国有企业;第三,大多数人认为国有参股企业不应视为国有企业。朱崇坤认为上述观点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国有参股企业不能视为国有企业,有些国有企业盘子特别大,在此情况下,即使在混合所制企业中占有10%的比例,其价值的绝对数也是巨大的。除了国有企业认定标准不明外,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也不明确。这两个问题非常重要,因为我国现行刑法当中,许多犯罪规定均是针对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制定的。如果这两个标准不明确,直接导致混合所制改革后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加剧。
北方工业大学科技处副处长董慧凝教授主持专题报告
第一单元之后,会议进入专题报告环节,由北方工业大学科技处副处长董慧凝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曾宏伟就“《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焦点与亮点”作专题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曾宏伟作专题报告
曾宏伟审判长指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主题为股东权利保护与公司治理规范。其内容涉及到: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购买权、股东代表诉讼。针对司法解释中的焦点问题,相关规则也有很多的亮点。
论坛第二单元主题为“信用制度建设”,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导管晓峰主持。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副司长罗艳君作主题发言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副司长罗艳君主题发言的题目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她概要介绍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情况。1、党中央、国务院对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前所未有。十八大以来,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十三五纲要专章提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国家层面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基本完善。2、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联合奖惩大格局初步形成。3、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信用制度建设方面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进一步推动信用立法工作进程,二是建立黑红名单制度,三是健全公共信用信息标准和框架,四是完善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主任林钧跃作主题发言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主任林钧跃主题发言的题目为“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的三大支柱”。他认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分内部与外部两个角度。
依据信用管理理论,企业内部的信用制度包括“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企业守信制度”,技术方法是于1995年起从英美国家引入。1999年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开始中国本土化。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开发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经过11年国家级和省级的考培,已有数万人考取了不同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数十万家企业不同程度地建立了企业信用制度。至今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仍列于最新版《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之中,应该成为部际联席会议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在岗人员专业培训任务的一个“抓手”。
外部信用制度环境的生成,在中国依靠的是社会信用体系。早期提出的社会信用体系概念和运行原理基本与当前的“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内容相同。当初的社会信用体系设计基于三项考虑,一是多快好省地建立中国的征信体系,包括征信、评级、信用保险、保理、商账追收等的信用服务业,以及由央行负责建设和运维的公共征信系统;二是提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含政府信用监管,以及所依据法律法规和信用国家标准等;三是PK印度,因为1998年印度央行也向该国议会报告,申请财政资金建设公共征信系统。当然,现在我国征信体系的功能和门类齐全指标已经远超印度。
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的三大支柱分别是企业两项内部制度建设;信用服务业提供的外部技术支持;围绕政府信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信用国家标准形成的制度环境。第三代企业信用管理理论和技术方法正在研制当中,期望它能诞生在中国。值得一提的是,在外部制度环境的分析研究方面,今天发布的《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有比较性的长处,非常值得企业信用管理圈和征信圈的同仁借鉴。
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导朱国华作主题发言
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导朱国华主题发言的题目为“社会企业资本市场制度研究”。他指出:1、我们的信用机制其实从资金这个层面很难完成,需要把资本市场的建设从过去的信用失血走向信用造血。2、我们适应党中央提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实际上是一个多层次信用市场的建设。3、我的文章介绍了我们的社会企业资本市场制度的研究的方方面面,研究了这个社会企业的定义,研究了社会企业发展的一个困境。社会资本市场,这个市场在国际上,在外国是存在的,我们应该打开眼光,我们可以把它拿来。这个市场制度,实际上我们把它归纳为三个方面。1、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制度。包括社会影响力制度是什么?包括它牵扯到哪些指标?牵涉到这个制度到底怎么实施?2、就是全面信息披露,全面信息披露不是我们现在所讲的的这个披露的情况,比我们这个要高,要深,要严。3、终生的保荐人制度。也比我们目前的要高、更严、责任更重。
中央党校政法部讲师王文婷作主题发言
中央党校政法部讲师王文婷主题发言的题目为“推进中国纳税信用制度建设”,她主要从微观视角研究纳税信用制度。她提出,纳税信用制度是一种特殊制度,纳税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一种契约。1.目前存在着研究困境,即税法是一种复杂体系,信用体系也尚不完善,两门学科的结合就显得更加困难重重。在我们目前的研究当中,还没有以权利、义务和责任为中心展开研究。税法体系和信用体系中的许多概念不能很好的实现对接,对于研究来说存在障碍。2.从纳税信用的基本理论上看,纳税信用制度的属性是社会信用。对于纳税人的保护应当作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必要组成部分。3.未来纳税信用的发展方向,从主体的外部拓展而言应当将纳税信用变为税收信用。其次主体内部拓展由企业纳税人到自然人纳税人。纳税信用制度和社会信用制度在融合的过程当中,应该非常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他们的边界在哪里?它的法律层级也有待提升。
人民法治杂志社执行主编陈惊天作为与谈人发言
人民法治杂志社执行主编陈惊天作为与谈人,用简短的几十个字概括总结了大家的发言,那就是政府主导、多方共治、平台支持、价值引导、企业自律、奖惩互动、行业规范、部门监管、外部监督。还有其他与谈嘉宾发表了点评意见认为,诚信体系建设特别是市场主体诚信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信用建设的基础,应当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特别是《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2016)》,内容更加全面,制度建设更加完善。加快立法,完善法律制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是加强信用建设的关键。
第二单元之后,会议进入专题报告环节,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会会长张建华主持。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刘争鸣就“从丝路基金自身的投资实践谈对相关法律问题的一点认识”作专题报告。
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刘争鸣作专题报告
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刘争鸣发表题为“从丝路基金自身的投资实践谈对相关法律问题的一点认识”的专题报告。报告提出,丝路基金是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的中长期开发投资基金,从2014年12月29日注册成立到现在已有两年八个月。2015年4月,丝路基金与三峡集团以及国际金融公司,在巴基斯坦投资卡洛特水电站项目,该项目是丝路基金成立以来的首单投资。丝路基金通过以股权投资为主的多种投融资方式,重点围绕“一带一路”建设推进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合作。
本着帮助企业“走出去”、促进投资所在国发展经济、开放包容的精神,丝路基金在对外投资实践中主要有三点考虑:(1)与投资所在国家的发展战略相对接。(2)丝路基金作为财务投资人,充分发挥企业作为战略投资人的主体作用,注重整体规划、协同投资,通过权责利相捆绑承担合理的项目风险。(3)助力企业“走出去”要严控法律风险。需要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我们要充分了解和尊重当地法律制度,高度重视法律重要性,树立规则意识,依法合规经营。做到与境内金融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多层次、多领域交流,需遵循三点原则:第一要有清晰的规则,第二要使用别国能够接受的标准,第三要有利于降低项目风险。
总结丝路基金在投融资实践,刘争鸣谈了自己对法律问题有一些思考。第一是丝路基金的运作需要非常坚实的法律基础,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法律文本,沿用国际标准来做中国的项目。但有的投资所在国尚未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难以厘清权责边界。第二是很多国家政局不稳,存在法律制度发生变化的风险,可能导致项目收益受损。需加强国家层面的对话,通过外交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确保投资所在国政权更迭不影响法律规则,需要在开始投资的法律文件预先植入相关条款,在董事会和治理环境当中进行明示,同时重视选择合理的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单元主题为“一带一路与外商投资法治建设”,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孟雁北主持。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于腾群作主题发言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于腾群主题发言题目为“‘一带一路’法律风险及防范之管见”。他指出,中铁是一带一路主力军,高铁中拥有核心技术,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取得了积极成果。一带一路蕴藏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带来了很多挑战,承担法律风险及管控能力的高低成为企业能否赢得竞争至关重要的一步。常见的法律风险有政治风险、国别风险、外汇风险、劳资风险、法律变化的风险,投资审批的风险,市场准入的风险,公共关系的风险,安全环保的风险等等。还有行业方面特殊性的风险,第一类为海外工程承包类的风险,主要包括投标、合同谈判及建资、付款、工程质量等索赔等方面的风险。第二类是项目融资类的风险,主要包括特许经营授权许可、政府兜底、政府违约、政府征用、法律变更、外汇管制、战争内乱、争议解决等方面的风险。第三类是海外投资并购类的风险,主要包括投资并购过程中涉及到的市场准入、投资环境、竞争反垄断、产权确立和转让、公司治理、股权权利的保护、知识产权、税收的保护、政府审批等方面的风险。
走出去法律风险管控的一些经验:第一,要“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第二,“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定要建立和完善自己的海外业务风险、管理的制度和体系;第三,“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第四,“入其俗,从其定”,意思就是要遵守东道国当地的法律,要实施本土化的经营,适应当地的环境,全方位融入当地经济的发展,以此来树立中国企业国际化公司的良好品牌形象。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作主题发言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孙佑海主题发言的题目为“‘一带一路’实施的法律问题”,探讨纠纷的解决。主要观点是:1、争端解决方式分为诉讼和非诉讼方式,海外投资出现争议,可以按照东道国的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其中就涉及到外国法的查明,必须充分了解当地法律、文化、习惯。同时需要注意防范平行诉讼,注重和多个国家达成协议,相互承认司法判决。2、要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司法协助工作,在取证、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发挥促进作用。发挥我国在一带一路中的主导作用,带头促进一带一路繁荣发展。3、要发挥好国家的作用,采取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纠纷。随着中国国际仲裁地位的不断提高,可以考虑选择中国作为仲裁地,同时可考虑调解和斡旋的方式解决纠纷。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讲师苏瑞娜作主题发言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讲师苏瑞娜主题发言的题目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出海东南亚要过三关”。她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出海东南亚反映了一带一路两大症结。第一个症结是,我国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实际有碍出口海外的发展。第二个症结是,一带一路目前项目都是点对点进行的,如果不能解决这种高成本的问题会导致一带一路走向虚化,建议将双边协议变更为多变协议进行推进。信息金融出海东南亚的方式,以蚂蚁金服为例,其收购当地比较知名的电商,之后导入自己企业打开市场。蚂蚁金服在国内的明星产品支付宝的兴起实则是填补了市场上个人之间信用担保的空白,但其出海东南亚的模式实则是反其道而行,先走工具后发展流量,个人对其前景并不看好。金融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策支持,但是目前的政策支持并没有辐射到东南亚,并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因此,我国金融政策需要考虑一带一路的特色,为其提供政策支持,保持国内政策的相容性以及向外的辐射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为更多企业参与到一带一路项目当中。
沃尔玛中国公司事务部总监洪宗华作主题发言
沃尔玛中国公司事务部总监洪宗华主题发言题目为“从外资企业角度看新外国投资法”,他指出共商共建共享,目前做共商,投资贸易制度的对接,投资贸易制度的互信,一带一路的64个国家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非发达国家,未来是向多边制度协定的方向走。“一带一路”是大规模的国企走在前面,制度保障中小企业走出去。沿线国家希望获得中国的经验和制度设计,我国外商投资促进经贸合作和互联互通非常有利的,中国的外商投资环境改善。感触两点:(1)实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2)负面清单制度。现在最关注的是,外国投资法的制定能否从制度上保证国民待遇,第一个是安全审查制度。对任何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进行审查,非负面清单项目也可能被否决。安全审查应该和负面清单进行挂钩。中国是非常坚定地支持全球化的,是全球化倡导者和受益者。是不是要继续对标美国或西方国家的制度呢?“一带一路”拿什么样的制度经验来进行分享呢?第二个是信息报送制度。政府的要求非常细致,对于企业来说是额外负担,要求报送数据类别有很多是重复的。第三个,怎么修改不合适的法律条款?总之,高质量的外国投资法,是促进经贸发展的重要法制基础。
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投资性公司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杨国华作主题发言
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投资性公司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杨国华主题发言题目为“继续坚定不移地改革开放,贯彻落实外商投资的利好政策”。他认为,如何落实对外商投资的利好政策十分重要,论述外商投资环境的好与坏需要理性判断,很难一言以蔽之,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产品、市场、成本等诸多因素,使得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回报完全不一样,在最近几年,投资电子信息行业、工业自动化行业、智能工业产品等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良好,实现了可持续发展,同时由于经济疲软造成了供给侧改革一方产品的销售滞销和下降,处于这一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感觉压力很大。无论怎样论述,中国的投资环境越来越好,是在改革的推动下,不断变好和发展,特别是习主席关于外商投资方面的讲话以及国务院5号文、39号文,都给了外商投资企业极大的鼓舞,接下来要认真贯彻外商投资的利好政策,顺利落地落实。建议设立和完善我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特别是建立中国特色的营商环境体系非常必要,在这基础上,大力推动企业的诚信建设。关于外商投资管理法方面的法律,因为是上位法,一旦形成后,很难进行修改,所以要尽可能的听取企业的意见,有利于市场稳定发展,考虑周全按经济发展规律的需要,同时应该考虑将细节的问题是否留给公司法去执行,建议应充分考虑负面清单许可制度的巨大作用。
国务院法制办研究中心处长马志毅作为与谈人发言
国务院法制办研究中心处长马志毅作为与谈人,就一带一路建设几位嘉宾的主题发言发表了自己的感想。“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凝聚沿途各国的共识和力量,增强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将不断创造出人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给地区经济注入更大的活力,进一步放大周边国家和区域的利益和福祉。
实施“一带一路”倡议,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一是,要以国内生产总值为中心的发展目标更新为以国民生产总值为中心的目标。二是,在外贸、外资、外汇、外债的国际收支水平基本平衡的基础上,开展大规模海外投资。三是,要警惕“一带一路”倡议与美国全球化目标和利益的冲突,防止美国对中国发动金融战争。四是,根据亚太周边地理环境,培育一支能走出国门的军事或者准军事力量,为一带一路保驾护航。五是,有敢于做信息化大国的决心,发挥信息化和信息安全的保障作用,把网络安全行业和金融行业走出去结合起来,从而实施中国版全球化的整体战略。
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圣怀作为与谈人发言
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圣怀作为与谈人,发表了自己关于诚信的看法,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诚信问题。他从近10年以来中国上市公司做IPO或做重大并购的时候被否决的情况来研究这个问题。按否决率的高低来排序:第一,财务报表不诚信。第二,公司运作的规范性上出了严重的问题。第三,关联交易不规范。第四,信息披露的严重缺陷。这四个方面,近10年来我自己做了一个统计,大约占被否企业的62%左右,而且近10年来都差不多,都是这四个方面占主导。那么,如何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我肤浅的分析,上市公司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时候,他自己做最大的努力也只能做到50%,那剩下的50%要靠法律环境和政府监管。
论坛第四单元主题为“金融企业运行与监管变革”,由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教授王斐民主持。
新华社瞭望智库董事长、高级编辑吴亮作主题发言
新华社瞭望智库董事长吴亮以“瞭望智库对当前金融热点的研究方向和几个判断”为题发表主题演讲。他梳理了瞭望智库作为国家高端智库关注的金融研究热点:第一个是汇率问题。每个企业必须将汇率研究作为企业日常工作之一;第二个是人民币国际化问题;第三个是去杠杆如何去法,去杠杆主要针对重点金融领域,但是是否会伤及实体经济还有待进一步观察。第四,互联网冲击现有金融架构,有待进一步考察,给出解决方案。第五,银行的不良率到底是多少,众说纷纭,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
中国人寿集团法律总监杨帆作主题发言
中国人寿集团法律总监杨帆主题发言的题目为“国家金融运行、创新、风险与监管”。他阐述了如下问题与思路:1、国家金融运营:国有经济与实体经济;2、国家之间金融:创新、博弈与途径,我们中国现在最需要的是在国际金融的博弈中谋取最大的利益,规避最大的风险。3、国内金融风险:不确定性与确定性,国际金融风险波动中把握国家金融风险,国内货币系统风险中驾驭国家金融风险。4、国家金融监管:落后、发展与有效;5、国家金融法律:法治、德治与人治,法治为核、德治为有、人治弱化,提高法律规范上的金融改革与金融监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作主题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东教授主题发言题目为“金融科技风险与监管趋势展望”。他认为,现在讲的科技技术,应该说是对金融影响比较大的是,ABCDE,分别指人工智能(AI)、区块链(Block chain)、云计算(Cloud Computing)、大数据(Big Data)、互联网。金融创新六大特点:一是当前的金融科技创新是人类社会自工业革命以来最大规模的技术驱动的金融革命。二是在中国有好的政策、经济、社会和科技环境,获得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大力支持和包容的法治环境。三是金融业态多元化、混业化、场景化、生态化。四是传统的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的界限模糊化。五是使得金融回归本质,衍生于场景、服务于实体经济。六是当前的金融科技创新是我国有史以来最大的创业机会。还提及到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区块链是一项分布式共享记账技术,其表现形式是:由多个节点参与共同维护的、有统一共识机制保障的、不可篡改时间有序密码学账本的数据库。区块链具有五大特点:去中心化、可靠性、透明性、数字性、全球性。
金融科技监管有六个维度的监管逻辑,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第一,投资者的维度、投资者识别维度,包括生物识别等;第二,金融产品的监管;第三,金融产品销售过程的监管;第四,纠纷解决;第五,平台监管;第六,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构建。我们可以提出区别于传统金融监管的一些新的模式,新的一些场景和趋势来。所以我提出以行为监管、功能监管为主导,建立新的监管模式。
中国多元化、体系化金融创新法律监管体系,正在引领世界金融监管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监管变革,正在掀起一场金融立法史上具有重大转折点的立法工作。要积极拥抱金融监管和立法落后产生的创新空间,蚂蚁金服为代表的创新发展速度,行业的野蛮生长也催生了恶性事件。中国历史、人类社会历史上四“最”特点,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
金诺峰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CEO李洪宝作主题发言
金诺峰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CEO李洪宝主题发言的题目为“网络借贷新规下P2P模式转型与升级”。他指出,金融最基本的功能是融通资金,存在的价值是从信用信息方面提高社会效率。信用服务这方面不能提供直接的担保,要做好金融风险控制就是做信用服务,关注借款人借款企业的信用状况。如何替投资人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呢?要充分利用好互联网的技术,提供更高效的信用服务。互联网思维深入,包括智能设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已经到了爆发期。提供的服务都是借款比较小的企业,信用体系没有完善,如何控制风险?充分利用场景,消费场景,借款捆绑在场景里,云计算,降低信用获取成本,让广大的小微企业享受到过去享受不到的金融服务。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陈兰兰作主题发言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陈兰兰主题发言的题目为“我国信用违约互换交易问题研究”。她认为,信用违约互换是用于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性信用衍生产品,在国际市场中信用违约互换的信用保护买方主要是商业银行,信用保护卖方主要是保险公司,对冲基金充当流动性提供和价格发现的角色,市场参与者主要开展场外交易,并自行进行双边清算。在银行不良贷款攀升、债券市场违约事件频发的背景下,2016年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信用违约互换。信用违约互换交易存在的问题为:一是目前只有若干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可运用信用违约互换进行资本缓释,市场参与者有限;二是市场参与者难以适用国际市场上成熟的定价模型进行信用违约互换定价;三是应研究是否需要将信用违约互换纳入场内交易以及纳入场内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问题;四是应明确信用违约互换提交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的标准,并研究清算所信用违约互换集中清算风险监管问题。
建设银行法律部副总经理吴胜春作为与谈人发言
建设银行法律部副总经理吴胜春作为与谈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金融市场的运作,影响每个人的生活和财富,影响企业的盈亏,影响国家利益和实力。国家金融形势复杂严峻,金融法治面临艰巨任务。金融法治要尊重契约自由。金融交易在本质上体现为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交易过程充满各种不确定性,所有的金融产品或交易都要由金融合同来完成,通过合同的细节条款处理金融运行过程中的不确定事件,界定不确定事件发生时风险和收益的分配。没有金融契约自由,就没有金融创新和丰富的金融产品。
金融法治要强化法律风险的可预见性。设计金融产品,涉及法律风险是否可以预见,发生纠纷后司法判决结果是否可以预见的问题。法律风险的可预见性非常重要,会影响金融市场的信心。为什么大量的金融创新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而不是大陆法系国家,为什么国际金融市场上许多大型的融资交易选择适用英美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英美法系的金融法律确定性高,可预见性高。针对我国金融法律环境,实践中经常面临金融产品的法律效力难以确定的问题。法院或监管部门对单一金融产品法律效力进行认定时,要考虑市场上是否存在巨额的同类产品,要考虑对金融市场稳定性的影响,要对金融创新有一定的宽容度。
中国证监会稽查大队副调研员朱宇作为与谈人发言
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副调研员朱宇作为与谈人,发表了自己的感想:认真聆听了本组嘉宾的发言,感触很深,收获很大。刚才有学者提及去杠杆问题,股市内也存在杠杆,除了正常的融资融券业务外,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存在大量的民间配资炒股,杠杆率较高,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应当如何监管?值得法律学者们认真研究。刚刚有嘉宾认为“脱虚向实是个伪命题”,“诚信是道德问题,信用是法律问题”,这两个观点自己没有理解透,比如诚信原则也应该是法律问题,会后希望能够私下再行请教。杨东教授的发言主题很新颖,十分前沿,但自己对于区块链领域比较陌生,很多名词是第一次听到,今后还要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对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信任机制难以理解,存有疑问,感觉目前实务中接触的都是中心化信任机制,比如交易所集中交易、登记公司集中登记等。个人感觉目前ICO的发展有些荒唐,近乎疯狂,一个项目竟然无需发行审核、无需中介机构增信,有时单凭一个天方夜谭式的故事就能募集到数千万甚至数亿元的资金,感觉ICO的本质与非法集资很相似。目前对ICO的监管机制尚不明确,需加强监管。最后借用牛顿的一句话来结束我的发言:我可以测算天体的运行轨迹,却难以计算人类的疯狂。在金融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必须加强监管,才能遏制资本的疯狂,保护好投资者利益。
论坛第五单元为开放话题环节,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党总支副书记、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原主任吴高盛主持。
国家法官学院讲师张凌云发言
国家法官学院讲师张凌云发表了题为“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反思与控制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演讲,从公司法基本理论的角度对企业信息公示的实践进行了反思。中国公司实践没有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经济现实,没有分权制约的现代公治理结构,却规定了有限责任,这种无限权力与有限责任的结合必然引发“有限责任风险”,即控制股东必然会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向债权人转嫁风险。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以后,出资义务的弱化进一步加剧了“权力-责任-义务”的配置失衡。股东有限责任正当性重构的关键在于通过确立控制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来化解“有限责任风险”。《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从行政法规的层面确立企业披露信息的义务,但其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信息披露义务的对象界定有误,应当是债权人而不是社会公众。《条例》将披露对象定义为社会公众导致了信息公示的困境:有人指责披露过多,侵害商业秘密;有人反映披露所少,了解不到企业的真实情况。正确的路径应当是明确信息披露义务的对象是企业的债权人,为债权人和一般公众设置不同的查询通道和信披范围。除此之外,还要解决债权人能够就信息权利提起诉讼以及诉讼的性质、依据、证明责任等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在公司法等商事主体法上作出回应。
同济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樊新红发言
同济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樊新红发表了题为“信用法治的瑞安经验”的演讲,研究调研的对象是瑞安法院破产审判实践,重点是破产重整。2011年8月起,由于担保链的作用,导致温州的企业大批倒下。目前破产重整遭遇到的突出问题主要有:1、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典型表现在:账务会计账簿不全和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混同),这导致账目无法查清的无法进行重整,人格混同的需要在个案中适当突破。2、企业逃废债现象突出,这就要求我们严厉打击逃废债。3、债权人关系协调难,需要府院联动。4、破产法中重整程序规定的不合理、不完善,需要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相关企业重整。
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王红霞发言
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王红霞作题为“初论公司治理生态圈”的发言。她认为,传统公司治理的问题为大小股东之间关系的问题,但是我们不应该仅仅着力于此,还应眼界更加宽阔,需要关注内层问题即公司内部利益主体的直接互动,包括间层和外层等问题。关于间层部分的债权人治理以及集团治理和产业链的问题有必要纳入法学研究视野。外层包括法律实绩以及文化基因等问题。两个公司治理的基本问题即股东和董事关系,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关系。法律实效反射了公司治理问题,公众舆论传导公司治理,文化基因嵌入到公司治理当中,信息传播改造了公司治理。因此,公司治理的基本矛盾只有在这诸多的关系中才能展开,公司治理研究的核心是动态力学分析,公司治理的矛盾性质不是利益冲突而是利益拉扯,力的来源是多向度、多层次的,力的作用方式是多方式、变动的。
神华集团研究院战略研究主管、高级经济师毕竞悦发言
神华集团研究院战略所研究员毕竞悦发表了题为“国有企业的经营责任”的发言。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一般公司的董监高的经营责任做出了规定。这里主要是一种民事责任。这是针对一般的公司而言,那么负有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的人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应予追责,对于这个责任的性质应该如何理解呢?我认为,国资委不大可能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去追究责任。国有企业的追责,应引入商事责任概念,而且是一种特殊的公共商事责任。这种公共商事责任,以国资委追责为主,追责对象不限于董监高,扩大到所有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国家公务人员。在追责方式上,国资委是出资人的角色,没有行政追责的手段,主要采用内部纪律责任。目前,国有企业实行限薪制度,国企领导还不是市场化薪酬,权责利不一致。国有企业经营责任的追究应该建立在权责利一致的基础上,如果未来实行市场化薪酬等改革措施,对于国有企业的经营责任,可以引入公司法上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商业判断规则等概念。
一法网CEO陶光辉发言
一法网CEO陶光辉发表了题为“企业治理中法律顾问的理念与价值”的演讲,从法务角度看法务和公司治理的关系。企业存在对市场来说,通过隐性或显性的节约交易成本,合同不完备,需要公司法对单个的合同来弥补不完备。企业经营中,与外界的关系、股权方面、债权方面等等关系落实到合同当中。公司股东之间、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关系是治理层,法务以专业分工为机制来实现目标,当前,企业的法务在公司治理的作用不是很高,日常的合同、投融资、案件,真正与股东的章程、安排更多由律师来安排,当前进入法治企业的依法管理时代。法务有以下作用:立场问题:站在企业内部,对企业外部的行为站在有利于本企业的角度提出。维护好本企业利益,形成以法律为基本的管理工具,应该自然地形成一个比较好的市场信用。
南京晓庄学院社会发展学院副院长李昌庚发言
南京晓庄学院社会发展学院副院长、教授李昌庚发表了题为“中国国企改革路径依赖及其治理模式回应”的演讲。他认为,国有企业难以也不应当成为一般市场竞争领域的主要主体。在市场经济社会,国有企业主要存在于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以弥补市场失灵和起到再分配政策等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以及国家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处于充分管制下的私有企业也能起到纠正市场失灵的作用,国有企业也并非是再分配政策的唯一有效工具。当然,对于后发型发展中国家而言,为了发展经济和赶超发达国家,建立国有企业除了弥补市场失灵外,还要考虑构建国家工业及其国民经济体系、奠定经济基础、技术创新与先导、扶持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决定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国有企业存在空间更多一些。
从中国社会平稳转型视角来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总体而言初步实现了“软着陆”。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后遗症:(1)多数国有企业仍存在一般竞争领域的现象;(2)国有企业尤其中央国有企业数量依然相对较高;(3)国有经济比重依然较大;(4)中央与地方国有企业分工及其关系与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和事权划分不是很协调;(5)国有企业按照公益类与商业类进行的分类监管及其区别法律规制还没有解决;(6)国有企业治理与普通商事企业公司治理混淆与模糊,不仅异化了公司法等私法规范及其公司治理,而且也没有真正解决国有企业治理问题等。
我国应当基于中国特殊国情,立足已有改革基础,遵循历史惯性,以史为鉴,政治权威主导下的主动深化经济、政治等领域的全方位改革,加强顶层设计,制定改革路线图,破除国企改革的瓶颈,并做好配套改革措施的衔接与完善,以尽可能小的成本与代价完成国企改革,实现社会平稳转型应当是我国较为理想选择。合理界定国有企业市场定位是国有企业治理的逻辑前提。公权力属性的国有企业治理主要是行政型治理模式,外部治理是关键,内部治理仅具有相对意义。特殊企业立法及其区别法律规制是国有企业发展趋势。加强国企党建是社会转型期国企改革及其行政型治理的需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作为与谈人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导赵旭东作为与谈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本单元有两大话题,一个是信用问题,一个是公司治理问题。张凌云女士把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制度、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和信息公示的要求结合在一起,是非常有思想见地的一个解读。樊新红对瑞安经验的介绍,其中涉及公司的人格混同和滥用、信用的问题等。我认为,信用立法应当放在一个特别重要的位置大力推进,任重而道远。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关于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的部分,有的学者包括我本人对立法机关提出了一个建议,应该在民事权利里边增加一个民事主体享有信用权,并为其他立法提供一个基础。虽然目前《民法总则》没有该规定,但是民法典最后合成是到2020年,在立法中增加信用权其实还有机会。王红霞教授从生态圈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以前的公司治理,更多关注在它的里层、内部。其实,影响着决定公司治理效果的也可能是它的间层和它的外层,因为债权人对公司的治理,它的外部环境也确实对公司的治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关于国企改革,现在有的学者全盘否定西方的现代企业制度,估计少有人赞成。但是也让我思考,我们原来简单的把西方所谓现代企业治理的模式,套用到我们的国有企业,是不是真正能够达到效果?我们还需要做什么?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沈敏荣作为与谈人发言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沈敏荣作为与谈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刚刚几位发言人着重三个主题,一是信用危机引起原因解读,二是对于信用制度建设的解读,三是国有企业的难题。我就公司有限责任发表自己的感想,公司对外的无限责任与股东的有限责任之间存在落差,因此会引发一系列危机,期间这些危机都是有政府进行严格管制,在经过历史的检验过后,发现需要换个思路,这些危机需要交给法律制度来规制,因此有限责任需要配套信用立法制度。但是不适当的立法会阻碍企业发展,因此需要引以为戒,立法需要把握住整体立法,而不能事无巨细加以法律规制。上午有学者提及诚信与信用的区别,个人很赞同。我们需要把握法律的界限,不能采取大量的行政法规的方式对社会出现的任何棘手问题都加以规定。国有企业的难题其实可以借助信息公开制度加以解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企业在阳光下运作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问题。
在会议闭幕之前进行了论文评奖环节,由作家出版社副总编、作家文摘报社总编张亚丽主持,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会会长及副会长为获奖作者颁发证书,本次获奖论文为:
一等奖:
1、王斐民、张典、马斯怡、于露《公司治理视野中的类别股制度——以京东、阿里巴巴为例的比较研究》;
2、李昌庚《中国国企改革路径依赖及其治理模式回应》。
二等奖:
1、常健、罗伟恒《论区块链技术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的制度演进》;
2、高明华《完善公司治理的重心:制衡机制》;
3、王红霞《初论公司治理生态圈——一个科际整合的视角》;朱国华、陆戴汀《社会企业资本市场制度研究》。
三等奖:
1、朱国华、樊新红、叶亚男《社会信用修复的瑞安经验及启示》;
2、郑翔《从“网约车”到“共享单车”看分享经济与社会公共治理的耦合》;
3、张凌云《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反思与控制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公司法理解读》;
4、朱崇坤《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的刑法保护》;
5、陈兰兰《互联网渠道销售万能险的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研究》;
6、苏瑞娜《政府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路径创新研究——基于江苏省分布式能源产业的调查》。
随后进行会议的闭幕式,由国防科工局副司长张辉鹏主持,会长宣布拟增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名单,进行增补程序。
张建华会长对会议进行简短总结,谈了三点:第一,这是一场学术讨论盛会;第二,感谢承办方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第三,企业治理研究会致力于把大家聚在一起有组织性研究问题,希望大家以后能多多交流,为企业服务,为学者服务,为国家决策服务,把研究会越办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