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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北方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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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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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月校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委员会通过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一章   入学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向学校请假或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无故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学校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录取新生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电子注册。

第二章   注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需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无故两周不注册且未办理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注册手续包括到校报到、选课登记以及缴纳相应学费。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暂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注册方式分为学年注册和单科注册。

年注册:按学年缴纳学费,学费标准按该生录取年度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学年学费收取标准执行。

单科注册:按每学期所选课程学分数缴纳相应学费,此类学费一律执行学校当年公布的单科注册收费标准。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统一进行学年注册,其余学期可自由选择学年注册或单科注册。

学生提交学业审核申请的学期需进行学年注册,实际在校时间超过其主修专业标准学制年限的除外。

第十条  学生应认真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审慎对待注册。一旦注册完成,已缴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在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将在校学生信息报送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第三章   学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以课程学分作为计量学习分量的基本单位,以学生选课作为课程修读的基本依据,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生修满教育教学计划中各个课程类所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均按国家相关规定设定标准学制年限,一般专业为四年,建筑学与城乡规划专业为五年。一般专业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从入学时间算起,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为六年(建筑学与城乡规划专业为七年)。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标准学期和小学期制。

每学年安排两个标准学期和一个小学期,并设置暑假和寒假。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为标准学期,时间跨度均为十八周,主要安排连续进行的课堂教学活动。小学期和暑假共十一周,暑假六周(个别年份可特殊调整),小学期五周。各专业在保证学生暑假连续的前提下,小学期可在十一周内前后调剂运用。小学期一般安排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及部分选修课。寒假五周(个别年份可特殊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学校按录取专业规定学生的主修专业,学生可选择与主修专业不相近的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选课,并缴纳相应学费。

注册手续办理完毕后,所选课程进入个人课表,学生应以个人课表为依据进行课程修读。

第十七条     除极少数课程外,学校开设的课程均可供学生选择修读,同一课程可多次修读。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第一学期按学校统一提供的课表进行课程修读。以后各学期,学生应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课。

第十九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经批准跨越两校学习(由学校作为交换生派往国外指定高校学习、合作高校选修课程等)的学生,根据其在对方学校学习的时间、修读课程内容及学习成绩证明,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认定其应获得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学分及成绩,学院审批后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进行相应课程的学分转换及成绩认定。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中所有课程的考核,包括各个阶段、环节的考核以及学期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或通过)即为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允许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安排在下一标准学期开学前进行。

补考课程的考核成绩高于60分,以60分记;低于60分,以实际分数记。

强调实践环节或过程参与的课程不能补考。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须再次修读,直至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可再次修读或选择同类课程中的其他课程修读。

第二十三条           同一课程,首次修读、多次修读、免修、补考的考核标准相同。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认定,一些主要强调技能、水平并适宜于进行技能或水平测试的课程考核采用“循环”考核方式进行。该类课程考核定期举行,周期固定,学生需在规定时间进行考核登记并缴费。此类费用执行当年公布的考核学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认定,一些主要强调过程参与并具备累加特点的课程修读和考核采用“累加”方式进行。该类课程可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单元。学生须以单元为单位进行选课登记,单元考核合格,记录在案,考核合格的累计单元数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数量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六条           经系(教研室)、学院及开课单位认定,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部分课程允许学生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安排在开课学期的开学前进行。学生需按学年注册,在规定时间进行考核登记并缴费。此类费用执行当年公布的考核学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的阶段或环节考核时,应事先向任课教师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者,其阶段或环节考核成绩可由任课教师在结课前另行加以考核确认。无故缺考者,其阶段或环节考核成绩以0分计。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的学期考核,应在课程考核前提交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到学校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课程的考核自动转为参加下一次相应课程的考核(包括免修或补考),学校不为缓考的学生单独举行考试。

强调实践环节或过程参与的课程不能办理缓考。

第二十九条           除主修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体育特长生、民考汉学生、少数民族预科转入的学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主修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外,其他本科生修完大学外语第四学期课程后应参加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考试成绩作为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之一。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折合百分制55分及以上,外语水平方达到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主修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应参加主修专业语种的国家专业四级考试,考试成绩作为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之一。国家专业四级考试成绩合格,外语水平方达到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主修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体育特长生、民考汉学生、少数民族预科转入的学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在学位资格审核时外语水平不作特殊要求。

外语水平没能达到我校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毕业班学生、已毕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参加我校每年举行一次的与国家大学外语四级或国家专业四级相当的外语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其外语水平亦达到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第三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0分,取消补考资格,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二分制记分。其中百分制记分的课程成绩为0100之间的整数,二分制记分的课程成绩为通过未通过。

第三十二条           百分制记分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按各自所占百分比合成,当考核成绩出现小数时一律向上进为整数。二分制记分课程,考核成绩不需合成,直接对应期末成绩。

第三十三条           学生查询个人成绩一律通过教学信息网进行。

当学生对个人成绩有疑问时,应在成绩复查期内向开课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期末考试的成绩复查期为下学期开学2周内,其它考试的成绩复查期为该课程成绩发布后2周内,其他时间一律不受理此类申请,复查期过后即认为学生已确认本人成绩。开课单位汇总学生申请后,责成系(教研室)聘请专人对试卷进行复查。由开课单位将复查结果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四条           已提交教务处的课程考核成绩一般不得修改。

必须修改已提交的课程考核成绩时,应填写课程成绩修改记录单,并同时具备任课教师、系(教研室)主任、开课单位主管教学负责人签字以及加盖单位公章,学校教务处方可据此进行成绩修改。所有此类修改仅限学生前一学期的课程考核成绩,以往各个学期的课程考核成绩一律不得修改。

第三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生对所学知识掌握的深入程度的重要指标,亦可用作各种意义下的学生学业成绩排序。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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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

(一)符合《北方工业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条件的;

(二)由于身体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审核并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经学校审核并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入某专业学习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每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已进入毕业生名单的;

(三)属于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达到退学处理条件的;

(六)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七)属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院(系)规定的不得转专业条件范围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凡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           已在校学习一学期以上,因身体或其他方面的原因需暂停学习的学生,可向学院递交休学申请,并在学校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较适宜,一次休学最长期限为两年,最短期限为一学期,学生累计休学期限最长为三年。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按规定日期持学校教务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校办理复学手续或办理再次休学手续。因病休学者应经学校指定医院认定方可复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认定不宜在校学习者应再次办理休学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到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并在学校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学籍的期限为退役后一年。学生退役后应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复学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到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章   学业警告与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业警示与处理制度。

(一)课程警示:任课教师将对下列在读学生随时发布课程警示劝导。

1.开课以来,累计半数作业未交者;

2.开课以来,累计三次不到课者。

被课程警示的学生,应接受任课教师有关课程学习的特别指导。自劝导发布之日起,需主动约见任课教师并应事先订出课程补学计划,同时在以后的每一次上课时需主动向任课教师报到,否则,任课教师可据此判定其课程平时成绩的某些组成项目为0分(未通过)。

(二)学业警告与处理: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每学期获得学分的最低要求。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秋季学期必须至少获得12学分,春季学期(含小学期)必须至少获得15学分。

1.第一次获得学分没能达到学校要求,学校将对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警告。

2.第二次获得学分没能达到学校要求,学校将对学生本人发出书面劝其退学通知,同时书面告知学生家长,如果学生本人要求继续修读,应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根据学生表现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可继续在校学习。

3.第三次获得学分没能达到学校要求,学校将令其退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北方工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十条     对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学校需征求学生家长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档案、户口相关手续的办理需持退学证明)。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在校累计学习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三)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退费。

(五)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十章   学业审核

第五十二条           拟结束学业的在校学生,应提前一年提交学业审核申请。

申请者符合我校规定的获得毕业生资格的条件时,学校受理其申请,被受理学业审核申请的学生即被认定为具有毕业生资格,方允许修读毕业设计(论文)课程。

已具有毕业生资格的学生,若不按期修读毕业设计(论文),学校将取消其毕业生资格。

由学校作为联合培养学生派往国外指定高校学习的学生应提前一年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学业审核申请。

第五十三条           应届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将对照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对其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十四条           往届学生在达到毕业标准或学位标准后,应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学业审核申请。每学期结束、开学补考成绩提交后的一周内,学校教务处将根据其申请,对照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对其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学校不受理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学生的学业审核申请。

第五十五条           退学学生,学校将自动对其进行学业审核,且判定其已认可结束学业,并应按期离校。

第五十六条           在学业审核过程中,将遵循以下原则处理各种情况:

(一)经有关系、学院认定,内容相近的课程之间,较高学分课程的修读可替代较低学分课程的修读,但只能取得较低学分课程的学分。

(二)同一课程因参加多次考核而存在两个以上成绩者,按最高成绩记,但取得学分不得超过该课程的规定学分。

(三)本科学生累计六学期参加学校各类注册团体训练活动的学生,经相关部门认定,可奖励2个公共选修类课程学分。

(四)为我校体育竞赛做出特殊贡献的体育特长生,根据其额外付出时间和对学校的贡献程度,经相关部门认定按不同比例折算记载其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百分制课程的成绩。折算记载规则如下:

1.课程实际考核成绩≥60分时,按实际成绩记载。

2.课程实际考核成绩×折算系数≥60分时,按60分记载。

3.课程实际考核成绩×折算系数<60分时,按折算成绩记载。

折算系数按以下不同情况取值:

1.代表学校参加国际、国家级比赛,并获前八名(或一、二、三等奖)者,折算系数为1.5

2.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比赛,并获前八名(或一、二、三等奖)者,折算系数为1.2

(五)按国家有关政策招收的民考汉学生、少数民族预科转入的学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可按比例折算记载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百分制课程的成绩。折算记载规则如下:

1.课程实际考核成绩≥60分时,按实际成绩记载。

2.课程实际考核成绩×1.560分时,按60分记载。

3.课程实际考核成绩×1.5<60分时,按折算成绩记载。

另外,在学位资格审核时,该类学生无平均学分绩点要求。

(六)按国家有关政策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按本校高水平运动员相关规定执行。

(七)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其学业审核一律执行现专业学业标准。

(八)由学校作为联合培养学生派往国外指定高校学习的学生,其学业审核参照对方学校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章   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七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各个课程类所规定的最低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有关学士学位的授予规定,且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本科毕业;

(二)外语水平达到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标准;

(三)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百分制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70分。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各个课程类最低要求学分所涉及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条     除学校特别指明的学生外,未达到毕业要求、未获得学位的往届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回校进行课程修读,补修相关课程。

往届学生达到毕业标准或学位标准后,应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学业审核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证书上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的时间均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学校不受理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学生的学业审核申请。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电子注册。

第六十二条           往届学生回校修读课程,不具有我校学籍,须遵守校纪校规,对于违反校纪校规者,学校可随时取消其修读资格。

第六十三条           退学学生,学完部分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至少在校累计学习一年以上,准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修满辅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各个课程类所规定的最低学分,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3年秋季以后入学的学生。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为专升本学生、二学位学生、专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参照执行文件。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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