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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成立学生工作议事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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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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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班级: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学生工作,积极听取和吸纳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同学们参与学院的学生管理和服务工作,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决定成立学生工作议事委员会。学生工作议事委员会给同学们提供了一个反映心声、表达诉求、民主决策的平台。它的主要功能是:凡是要在全学院、全专业、全年级学生中实施的学生管理或学生活动方案,均需要通过学生工作议事委员会的民主投票通过。这样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同学们的民主权利和基本利益,也是同学们自我民主管理的一种方式。

议事委员会由各班选举的委员组成,各班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班级在校人数的10%。请各班级于2014411日前组织召开全体班会,向全班同学介绍学生工作议事委员会章程,选举产生本班级参加议事委员会的委员。班级选举的委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热心学院学生工作,认真负责,有很强的责任心;能积极向班级同学宣传讨论议题、征集建议、形成共识,并在决议形成后宣传决议、监督执行;能正确代表师生行使民主权利,提出正确的主张和建议,客观、公正地行使投票权;能按时参加会议的讨论、辩论和投票,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特别说明:委员选举不是评优评奖,也不是选班干部,在本人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大家要按照谁比较适合担任“班级意见领袖”,谁愿意为班级工作的思路来选举合适的人选。

选举流程如下:班长介绍学生工作议事委员会章程,强调委员的资格和职责;同学们自愿申请当委员;就申请人在全班进行投票选举;现场计票,按得票顺序决定当选的委员。

当选的委员从学院网站下载专栏里下载并填写《文法学院学生工作议事委员会委员登记表》415日前交到学院学工办。

                                         文法学院

                                      201444
 



文法学院学生工作议事委员会章程

(草案)

 

文法学院学生工作议事委员会是在学院领导下的学生工作议事机构,是学生参与学院学生管理的组织,是学生反映心声、表达诉求、民主决策的平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工作议事委员会代表全学院(年级、专业)师生对议事范围内的学生工作行使决策权,其通过的决议即成为所涉及范围内全体学生的行动规范。

第二条  学生工作议事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学院学生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办事规程、学生奖惩办法、学生活动等,不能超越文法学院学生工作的范围,不能与学校及上级的有关规章制度或通知精神冲突。

第三条  学生工作议事委员会对其所通过的决议具有监督权、修改权,对不执行决议的学生或组织有惩罚建议权。

第二章  委员

第四条  学生工作议事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由教师委员和学生委员组成,教师委员由学院教师代表产生,学生委员由各班级民主选举产生,教师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全体会议及分组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委员应该具有以下条件:

1、热心学院学生工作,认真负责,有很强的责任心。

2、能积极向班级同学宣传讨论议题、征集建议、形成共识,并在决议形成后宣传决议、监督执行。

3、能正确代表师生行使民主权利,提出正确的主张和建议,客观、公正地行使投票权。

4、能按时参加会议的讨论、辩论和投票,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第六条  学生委员的产生:

1、学生委员由各班级召开班会民主选举产生,参加班会的人数需超过班级在校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方有效。

2、每个班级的学生委员人数原则上为班级在校人数的10%

3、在任期内,学生委员可以申请辞去议事委员会委员,但必须经议事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当班级的学生委员出现空缺时应该及时召开班会补选。

第七条  委员的权利:

1、委员有向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提出讨论事项的权利。

2、委员有就讨论事项向本班师生征求意见、调查研究的权利。

3、委员有在会议上就讨论事项发表意见、提出质疑、开展辩论的权利。

4、委员对讨论事项有表决权,表决票分为赞成票和反对票,不能弃权,一人一票,所有委员的投票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委员的义务:

1、委员需要客观、公正行使表决权,确实代表班级多数同学意见。

2、会前要在班级里就讨论事项组织同学开展讨论、征集意见、形成共识等,会后要在班级里积极宣传决议,督促落实。

3、对已经通过的决议,不管自己是否赞成都必须模范执行,并做好班级同学的说服和引导工作。

4、按时参加会议,会上充分发表意见,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

第九条  对于不称职的委员,议事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通过表决方式更换人选。

第三章  组织

第十条 学生工作议事委员会分为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全体会议由全学院的委员组成,议事的范围是涉及学院全体学生的;分组会议分为年级会议和专业会议,分别对应年级的事务和专业的事务。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不是上下级关系,只是涉及的范围不同。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议事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一学年。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的委员总数都应为单数,委员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各设主席一名,负责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主席由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教师担任。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议事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事务,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讨论事项的提出: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可以直接提出讨论事项;全体会议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可以向全体会议提出讨论事项;分组会议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可以向分组会议提出讨论事项。

讨论事项应包括:决议草案,意见征集结果,可行性论证报告等,决议草案应为书面形式,其他可以是口头形式。

第十五条  议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讨论事项,经与全体会议主席或分组会议主席商榷后,将决议草案发到每一位委员,组织开展讨论。讨论的方式可以是个别谈话、集体讨论等。

第十六条  委员接到讨论事项后应及时在班级组织讨论,并收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议事委员会办公室反馈。

第十七条  议事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决议草案,并组织召开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对决议草案进行讨论、修改和表决。实到会委员必须要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会议方有效。

第十八条  表决应在充分讨论、修改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式为现场无记名投票,现场公开计票,现场公布结果。赞成票数超过到会委员的半数即为通过。未通过的决议草案可以放弃,或再讨论、修改、表决,到通过为止。同一个讨论事项最多只能进行三次表决。

第十九条  表决通过的决议在所涉及范围的学生中实施,学生委员负有向本班级学生宣传决议精神,带头执行决议的责任,对决议在本班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学院汇报。

第二十条  学院相关部门根据决议精神应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奖惩。

第二十一条  已通过的决议,需要修改或废除的,由做出决议的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表决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生工作议事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须提交全体会议审议并表决。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文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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